建材之城讯:答:(1)质量检测试样取样
质量检查试样的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验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1)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取样和送检。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当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标志。标识和标志要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取样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的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书,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标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2)检测报告生效
检测报告生效的条件是: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3)检测结果争议的处理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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