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之城讯:答:(1)强制性标准监督的内容
1)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国际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强斜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
报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外国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
①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②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③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⑤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方式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用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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